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2、《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十一条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批准书》法律文件;(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含:建筑垃圾排放数量,需书面提供地勘报告、项目工程量编制清单、施工总评图;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内容;提交原件1份)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现场审查。窗口接件后通知执法大队,汇同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督科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不合乎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合乎条件的,转入下一阶段办理;
3、复核制证。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督科2个工作日内对合乎条件申请做复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通知申请人持《接件通知书》到市城管局窗口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