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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时间 : 2024-05-01 16:11:09  作者: 破碎设备

  根据《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杨管委发〔2020〕27号)、《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葫发改发〔2020〕3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等文件要求,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凡在开发区城区(除白杨木沟村、富儿沟村、黑鱼沟村外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吨31元征收,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2、商业企业:饭店每月每桌4人及以下桌位2元,5人至7人桌位3元,8人及以上桌位4元。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其它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0元征收。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按排放量每吨4元征收,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由建筑设计企业排放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及纳入环卫部门(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统一清运垃圾范围内的城郊居民,按每月每户2元征收。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成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文件要求,建设交通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缴金额进行认定,并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办申报方式,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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